新疆和田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过程,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新疆和田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765
第四条 学校地址:
新疆和田县经济新区科技路(新校区)
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169号(老校区)
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老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部门领导、师生代表组成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社会需求以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新疆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采取“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确定的平行投档成绩排序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科目成绩排序在前者。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我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表演、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并合格。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的进档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的进档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三条 对施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招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为全区乡镇及以下培养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的计划,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学杂费。学费标准为:本科:医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3500元/学年、文史类3100元/学年。专科:医学类3600元/学年、理工类3300元/学年、文史类2900元/学年、艺术类5500元/学年、体育类31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1000元/学年(4人间)。
本科小学教育专业按大类招生,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3500元/学年;按专业方向分班后,自第二学年起,小学教育(文科方向)按照文史类专业、小学教育(理科方向)按照理工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年度品学兼优者,可向学校申请评选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可申请评选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评选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三档: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年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可申请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认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生/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生/学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生/学年。
6.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习进步奖1000元/人。
7.勤工助学。360元/月,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8.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新疆(含兵团)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具体以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9.求职创业补贴。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身体残疾或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以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或无故超过报到时限(含联系不上)15日内未到校报到者,学校将按照《新疆和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且不得报名次年高考。因伤、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入学的新生,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参军入伍而不能入学的新生,原则上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原则上保留其入学资格最长为3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最晚不得超过新生开学后2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他人举报违反入学规定的,学校立即开展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2024年招生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和田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适用于2024年普通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疆和田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老校区)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7820029、0903-7820020、0903-2517225
新疆和田学院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