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音乐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校区),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校区)。
(五)邮编:300171。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始建于1958年10月,经过60多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重要高等艺术教育学府。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社会、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学校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音乐艺术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的考生,须在相应子科类省级统考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
第十条 考生专业校考合格后,须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我校文理兼收,高考改革省份不限制选考科目。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我校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执行各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天津音乐学院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校考合格的专业招考方向一致,否则无效。录取时,我校使用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为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考生校考复试专业成绩、校考初试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按上述原则录取完成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采用破格录取办法,已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或招考方向不再进行破格录取。破格录取办法适用的专业及破格条件如下:
(一)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专业、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舞蹈学专业: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二)表演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0%(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第十四条 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我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本科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学校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接到各省级招生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官网:https://www.tjcm.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www.tjcm.edu.cn/zsxx/bkzs.htm
电子邮箱: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监督电话:022-24310376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依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每学期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学生在学习期间,学校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转专业与转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舞蹈学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现执行每生15000元/学年。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天津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其他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每生1000元/学年(六人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申请租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的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