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87986605
当前位置:福建升学信息平台> 高考> 文章内容

别慌!教育部再发全国性竞赛管理办法,8大禁令挺吓人!或不影响高中竞赛党升学

最后更新时间:2022-04-28 10:30:21


昨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竞赛管理规定再次严格!


教育部官网截图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首先,八大禁令对五大学科竞赛影响较小
校友查看管理办法全文发现有一个规定,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名文规定竞赛奖项证书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很多高中竞赛党都非常的担心,都在问小优这个文件会不会影响2022年强基计划及其他自主选拔路径报考时的作用。小优在这里给大家吃个定心丸,教育部的文件是留了一手的,竞赛和竞赛奖项不作为中小学生的入学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幼升小、小升初、甚至初升高都会受到文件的影响,高中升大学是不受影响的,因为没说竞赛奖项不能作为大学招生入学的依据。所以说此次教育部发文对原来的高中五大学科竞赛影响有限。

只是,可能对信息学竞赛有所影响。2019年竞赛政策挑整的时候,信息学就出了问题,理由是CCF认为无法实行教育部“0收费”的要求,当时信息学竞赛甚至被踢出了当年的教育部认可竞赛名单,后来CCF更改了竞赛流程,取消NOIP收费项目后才再次通过审批。着实让当时的竞赛党捏了一把汗。

也是因为那次改革,信息学竞赛的整体竞赛办法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增加了CSP-S/J认证,虽然认证不完全等于之前的初赛,但是认证成绩作为参加复赛的条件之一。可以理解为这次教育部文件中提到的“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登记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除了CSP认证之外,CCF还举办了相关的教师培训,也在这次教育部文件明确“八不得”范围内。


如果最终教育部认定CCF的这些设定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可想而知信息学竞赛可能又将面临大改。

此政策对高三考生几乎毫无影响。离强基、综评报名还有不到1个月,离高考还有3个月,很多家长和考生肯定担心,竞赛突然改革会不会影响本届高三生高考。这个问题,小优认为应该影响不大。

而且国家这两年的强基计划、拔尖计划都是对特长学生的选拔,没了竞赛如何衡量“学科特长”?估计高校也不干吧。取消竞赛在高考升学中的作用无异于自己打脸。

所以,今年高三的考生先不必着急,安心备战高考才是首要任务。现在已经是3月中旬,2022年的强基简章很快就会出炉,到时候一看便知。

你觉得教育部这次出台的新管理办法会造成什么影响?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最后附上《管理办法》全文——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八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