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87986605
当前位置:福建升学信息平台> 高考> 文章内容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最后更新时间:2018-11-08 18:16:21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国家代码:13027。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杭州市。

第七条 校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525号。

第八条 学院办学性质类型: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院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制定招生计划,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如下表:

专业

选考科目范围

建设工程管理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工程造价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计算机应用技术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计算机网络技术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软件技术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

技术 历史 物理(1门相同即可填报)

证券与期货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互联网金融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财务管理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会计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国际经济与贸易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报关与国际货运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工商企业管理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市场营销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电子商务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移动商务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物流管理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商务英语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人力资源管理

技术 思想政治 历史(1门相同即可填报)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工业机器人技术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汽车电子技术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物联网应用技术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计算机信息管理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大数据技术与应用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统计与会计核算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旅游管理

不限(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第十二条 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具体规则:

1.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按本批次(段)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

2.对于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全部相同的,则全部录取。

3.对于其他省份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

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高考成绩无法满足填报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有关规定区分名次,按名次先后依次录取。

4.专业分数级差:无。

5.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无传染病,生活能自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